本报讯(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刘润华) 北京首起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于11月18日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张晓东、北京展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判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273150.03美元。
1996年4月30日,张晓东与展廓公司签订购买名仕花园高级住宅房屋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为支付房价款,1997年7月18日,张晓东与前门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外汇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前门支行贷款237160美元给张晓东,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外汇利率上浮20%,按季度分20期还清。”双方同时还约定“前门支行在张晓东所购预售房进行交付使用时,有权办理抵押房产登记。”展廓公司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后前门支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晓东、展廓公司除支付部分贷款利息外,均再未归还贷款本息。前门支行起诉至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晓东、展廓公司返还贷款本息。
预售商品房按揭也称楼花按揭,是指楼宇建筑期内,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或其他企业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证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该商品房预购合同上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对银行的所有欠款。由于楼花按揭是以预购商品房这一不动产的权益作为抵押标的,依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应办理楼花抵押登记手续,由于本案各方未依法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抵押登记,法院认为此抵押依法不成立,但三方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并不因此无效,遂依据《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有关人士认为,由于目前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居民购买力有限,商品房按揭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被引入商品房销售。但作为新的经济形势下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疏漏,企业和个人应加强法律意识,以保证自己立于不败之地。